【每日一學】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十五條、第十六條
發(fā)布時間:2024.05.13 發(fā)布人:平頂山市第一人民醫(yī)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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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
第一編 總則
第二章 違紀與紀律處分
第十五條 對于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,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外,均自然免職。
第十六條 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,應當逐個審查。其中,符合黨員條件的,應當重新登記,并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;不符合黨員條件的,應當對其進行教育、限期改正,經教育仍無轉變的,予以勸退或者除名;有違紀行為的,依照規(guī)定予以追究。
來源: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