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每日一學】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五十三條、第五十四條
發(fā)布時間:2024.06.07 發(fā)布人:平頂山市第一人民醫(yī)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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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
第二編 分則
第六章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
第五十三條 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或者組織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參加秘密集團或者參加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,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。
第五十四條 在黨內搞團團伙伙、結黨營私、拉幫結派、政治攀附、培植個人勢力等非組織活動,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、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,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;導致本地區(qū)、本部門、本單位政治生態(tài)惡化的,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。
來源: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